关于规范“三月街”民族节和“五一”劳动节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价格行为。
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粮油菜肉禽蛋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三、住宿、餐饮服务、特色商品、摄影服务等各类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落实明码标价工作,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酒店民宿价格变动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调整价格公示,并确保线上线下价格一致;严禁无故取消订单或以停业、设施设备损坏等原因拒绝提供房间等不诚信经营行为。
四、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景区门票及交通工具价格政策,严禁不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优惠减免政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通过各种违规手段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违法行为。
五、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大理市停车收费政策,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醒目位置放置收费公示牌,严禁不按规定和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古城古镇区域,尤其是三月街附近停车场要严格执行市发改联发〔2023〕10号文件精神,严禁超出附件3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六、电子商务平台、商场等经营者要加强入驻商户的管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发布虚假价格宣传广告、虚报特价揽客,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履行价格承诺。
七、民航、公路、网约车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领域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提醒工作,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
八、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生活必需品、涉旅经营户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
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如下处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