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定通过了《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甘肃省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更是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基础性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确立规范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基本任务,要求公共文化服务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要突出城乡一体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公共文化扶持。要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政府主体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旅、新闻出版、电影、广电、体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文化活动组织工作。
《条例》突出“以人民为中心”,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要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文化设施要配套相关设施,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便于参与文化活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等,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条例》坚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共享,规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场馆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同时,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开放服务,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突出了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升,要求统筹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推动优质文化产品向基层延伸。
《条例》细化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依法留名纪念。针对基层文化“专干不专”的问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强化公共文化服务队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全力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