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甘肃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一项创制性立法,对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助推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规定,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党委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文物等部门及单位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以构建工作协调机制为抓手,把党的领导和党委工作部门(如宣传、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纳入地方立法范畴,从立法上确认了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领导权威。
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方面,《条例》要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部门拟定,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和认定结果,拟订列入本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并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论证、评审和公示。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档案等部门提出,经省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在体现甘肃地域特色方面,《条例》规定,要推动长征精神、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研究阐释,把甘肃省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创造、所凝聚、所弘扬的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具体化。《条例》要求,党史研究机构、档案部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和研究,发掘、阐释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
在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条例》规定,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为了保障捐赠者、出借者的正当权益,《条例》还对征集者、受赠者等作出了约束性条款,规定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出借人的意愿,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相关物品。